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和指导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措施和办法;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办法,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工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全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枣就业的管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国家、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办法;在国家、省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办法;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的方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制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推荐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办法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规定的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定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退休政策规定。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担中央、省驻枣单位的医疗保险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批事项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2、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教育培训机构
3、职业资格证书
4、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来枣就业
5、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
6、各类技工学校设置、调整、更名、撤并
7、技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广告
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招用人员广告的发布
9、企业集体合同审查
10、劳动保障年检审查
11、用人单位招聘人员
12、职工工伤和劳动能力认定
13、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
14、企业特需人员缓退
15、企事业单位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
16、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退休
17、新建企业劳动工资立户
18、招用未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殊技艺人员
19、企业职工工龄(缴费年限)的确认
2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
2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22、外来、外出人员就业证卡的办理
23、中央、省及市属企业劳动合同鉴证
24、社会保险、变更、注销、验证、换证等登记
25、社会保险费缴纳、领取、转移
26、城镇失业人员登记
27、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特殊医疗
28、定点医院自制制剂纳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29、求职登记
30、市属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审核
31、职业考核鉴定机构的审批
32、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
33、职业介绍机构的年检
3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业务的审批
窗口电话3168625
监督电话3168680 316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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