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和渔业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渔业工作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水利、渔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措施;研究拟定全市水利、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区(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承担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拟定节约用水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发布全市水资源、水质监测公报;审定水域纳圬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向水域排污新建和扩建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负责全市河道、库塘、湖泊等水域的管理;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河、湖、库及河口贪图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货跨区(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测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审批河采砂许可证的发放。
(六)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较大河、湖、库和重要水利工程事实防汛抗旱调度。
(七)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渔政监督管理和水行政、渔业行政执法;负责水产养殖使用证和捕捞证制度的实施与管理;协调并仲裁区(市)间和部门间的水事、渔事纠纷;管理全市水利、渔业执法队伍;受市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市际间的水事、渔事纠纷。
(八)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指导水库库区移民扶贫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负责水利、渔业行业的财务内审工作。
(九)编制市内大中型水利、渔业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水利、渔业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划、规范;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十)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承担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渔业生产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水产种质资源管理,依法对渔业资源、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的调查、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防疫工作;参与渔用药物和饲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全市水产养殖生产和水产捕捞活动。
(十三)负责全市水利与渔业科技、教育、技术研究推广工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攻关及成果推广应用和对外经济合作交流;指导全市水利、渔业人才培养、科技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审批事项
1、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审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批准及配套防洪工程设施的验收
4、对河道围垦论证的审核
5、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6、利用河道的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批准
7、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审批
8、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
9、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验收
10、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
11、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及大修的审批、验收
12、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交通桥兼做公路的批准
13、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的批准
14、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核
15、灌区渠堤、渠系建筑物上交通桥兼做公路的批准
16、取水许可证的审批
17、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审批
18、岩马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许可证的审批
19、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批
20、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2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22、水利水电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
23、以取水为目的的水文地质勘探、凿井施工的审批
24、市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
25、防洪规划保留区的划定及建设项目核准
26、水利凿井队甲、乙级资质的核准
27、在灌区保护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的核准
28、养殖使用证的核准
29、排污口设置和扩大的审核
窗口电话3168686
监督电话3168680 316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