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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信息来源:枣庄宽频网 发布于:2006-6-2 作者:admin
 
 
 
市教育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教育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制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市)、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
(四)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理顺教育内部、外部的关系。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意见;管理直属学校、机关的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和教育系统的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全市教育财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测各区(市)贯彻教育经费“两个增长”的执行情况。
(六)规划、指导全市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指导实施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等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市的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自学考试、民办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普通高校、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以及研究生的招生工作;负责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计划的编制和具体实施工作。
(十)组织实施国家、省下达的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拟订枣庄教育改革实验区的有关课题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并推动全市教育系统的科研、教研及成果转化工作。
(十一)协调、指导全市中小学的校舍改造、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配备、实验室建设、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教育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学校电化教育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批事项
1、设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教育机构审批(办学许可证)
2、设立实施艺术、体育、建设、卫生、财经、法律培训机构的审批
3、设立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核
4、职业资格培训备案
5、职业技能培训备案
6、各类高中、职业中专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变更、终止的审批
7、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的审核
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
8、各类招生广告的审批
9、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10、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的备案
11、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
12、幼儿园登记注册
窗口电话3168659
监督电话3168680  316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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