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拟定我市卫生工作实施办法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发布卫生统计与卫生服务信息。
(三)研究拟定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办法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疾病的暴发流行和控制疫情的蔓延。
(五)依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实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制度,监督实施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卫生技术市场,确保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督导重大医疗卫生科研协作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
(八)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质量管理规范。
(九)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全市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征兵及大中专招生体检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市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批事项
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职业中毒危害评价的审核
3、高度作业建设项目的审批
4、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记录的备案
5、毒物品种更换的审批
6、执业医师注册
7、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使用的审批
8、医疗保健机构从事经商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所、产前诊所、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许可
9、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0、血站注册登记《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
11、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1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13、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14、碘盐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15、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变更的审批
16、医疗广告的审核
17、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核
18、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许可证的审批
19、实施终止妊娠、结扎手术执业许可的备案
20、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的审批
21、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的审核
窗口电话3168622
监督电话3168680 316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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