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广播电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招待市委、市政府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指示、决定,把握舆论导向;领导和管理枣庄人民广播电台、枣庄电视台,对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对重要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管理并审查把关。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广播电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广播电视方面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性的广播电视宣传和电视剧创作及生产,协调、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工作改革,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宣传纪律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四)管理广播电视科技工作,组织有关技术政策标准的实施、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
(五)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建台审查、报批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频率、频道、功率的规划和指配;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设计、施工安装业务的论证、审批、验收及颁发资格证书;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
(六)负责发放或撤销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卫星节目许可证,负责审查、早报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负责审查、申报电影、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广播影视节目生产经营许可证;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电影、电视剧节目管理;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进口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
(七)监督全市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和有线广播电视专用网,确保中央、省和市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发射、转播和传输;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协调、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组织、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职工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批事项
1、设置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接受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2、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设立和教育电视台的设立
3、播出机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变更
4、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自办频道和转播频道)
5、乡、镇广播电视站、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
6、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个人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
7、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8、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
10、有线电视视频点播
11、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
12、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资质)许可证
13、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窗口电话3168657
监督电话3168680 316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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