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科技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由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区(市)、各部门以及跨区(市)、跨流域的较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地区间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派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开展对有关环境标准的调查研究,提报修订意见;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六)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及省、市的规定审批、审定限额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和参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及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参与环境保护。
(九)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市内有关国际环境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受市政府和省环保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定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区(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
(十二)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承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批事项
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2、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3、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
4、清洁生产的审核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审批、审核
7、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
8、出具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意见
9、排污许可证
10、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11、市区内建筑施工产生环境噪声的审批
1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设施、处理设施的审批
13、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14、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15、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16、废物经营许可证
17、危险废物转移审核(跨区之间)
18、放射源(四五类放射性同位素、Ⅲ类射线装置)的审批
19、电磁辐射:总功率200kw以下电视发射塔、总功率1000kw以下的审核
窗口电话3168602
监督电话3168680 316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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